购物场所 配图
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和停留时间必须注明,不能强制游客购物。
【案例】谭小姐曾参加了泰国6日游线路,短短的几天行程中就安排了皮具店、珠宝、药品、燕窝店等八九个购物点,甚至有几天行程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各个购物点中“辗转”。过分的是,到景点游玩有时间限制,但购物却没有时间限制,常常花费很长时间。
这种频繁购物的现象在国内某些线路也较普遍,在有些地方,如果游客没有按导游的要求购物,导游会给游客脸色,甚至在住宿等方面“刁难”游客。
【分析】 “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六大要素,购物占有一定的比重,绝大多数市民出游也确实有购物的需求,因此在行程中安排几个购物点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购物点过多,自然就影响正常景点的游览质量,一些购物点的商品价格较高甚至有假冒伪劣商品,游客常常吃亏上当。
【解读】新版国内游合同启用后,旅游行程中每天的购物次数、全程购物次数都必须在合同中注明,购物场所名称及其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也须注明。重要的是,游客是否同意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在合同中也要表述清楚。
业内人士称,按照旅行社的惯例,定点购物的数量基本上为每天1个,行程紧凑时会在一天内安排进行两次购物时间,最多不超过两个。但这只是惯例,具体行程中安排多少个购物点,游客可与旅行社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实际行程中,购物点超过规定数目或者购物时间过长,游客可向旅游部门投诉。如果游客在行程中安排的或旅行社推荐的购物点买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