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2009年5月颁布施行的《旅行社条例》,新版《国内旅游合同》增设了旅游合同必备条款,从而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合同中必须载明的14项事项包括: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行程景点以及游客在景点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必须注明。
【案例】张先生带儿子去海南旅游,行程中原本安排第三天下午在亚龙湾停留半天,游客可自由地在亚龙湾游泳。但是当天中午吃完饭后,海南地接导游却先带游客到了一个行程安排之外的潜水点潜水,等大家潜完水后到亚龙湾时已快下午4时,结果张先生一行在亚龙湾只停留了一个小时,就匆匆离开。事后,张先生有些气愤地说:“由于时间太短,在亚龙湾没有玩尽兴。”
【分析】在行程中,有些地接导游为了安排购物点或是自费项目,往往压缩了正常的景点游览时间,导致游客的旅游目的没有达到。而导游安排购物点或自费项目,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可以拿取回扣。
【解读】新版国内旅游合同中要求旅行社详细列明旅游线路,旅游行程的途经地、目的地、游览景点,以及游客在景点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都必须一一注明,从而保障游客的出游利益。根据这一规定,案例中的地接导游是违规操作,张先生在亚龙湾的半天游览时间没有得到保证,可以向旅游部门投诉。
此外,新版旅游合同中,如在旅游线路介绍中出现“车览、遥望”等模棱两可的表述属违规。安排游客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事先需经游客同意,具体项目及价格要在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