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旅行社却认为,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对洗澡安全应当了解,卫生间内也设置了防滑设施及“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且被告也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安排的住宿。被告在签订时已充分提示了原告购买保险等事宜。得知原告受伤后,被告进行了人道主义救援,而且在整个过程中也没有过错,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在所入住饭店卫生间淋浴区洗浴时因地滑摔倒致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其为避免原告发生人身损害已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已为原告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故被告应依法对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上述人身损害结果有一定疏忽,故原告应依法对该损害结果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合理损失范围及双方承担责任情况,法院确定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比7。被告主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