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期间,一名游客在旅行社安排的旅店内洗澡时不慎滑倒,致十级伤残。游客为此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经河西区法院审理,一审判令被告旅行社承担70%责任,赔偿游客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4.2万余元。
2009年6月12日,市民姚某和同程旅游的其他三名游客以一人为代表,与本市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游组团合同》,该合同约定,2009年6月17日至21日,该旅行社为姚某等四人提供大连、旅顺、金石滩双船5日游的旅游团服务。同年6月18日,旅游团到达大连后,姚某被安排入住由该家大连旅行社指定的饭店内。6月19日21时30分,姚某在房间的卫生间淋浴区洗浴时,因地滑摔倒致伤。后经大连及本市多家医院诊治,姚某的伤情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伤愈后,姚某对与其签订合同的本市某旅行社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经司法鉴定,姚某左腕活动度丧失已构成十级伤残。法庭上,姚某提出,被告旅行社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提供安全可靠及真实的服务。被告指定的饭店虽为挂牌二星级,但是提供的住宿及洗浴条件极差。洗浴间没有张贴提示作用的警示性标志,并未配备防滑垫,未安装防滑扶手,造成姚某滑倒摔伤。被告与该饭店是合作伙伴,其在明知该饭店洗澡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未对姚某尽提醒告知义务,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7.3万余元。